知名编剧史航被指性骚扰后首次发布了自己这边的证据,否认性骚扰同时指责几名举报者修改聊天记录,尽管女权人士们展开了口诛笔伐,但不得不说他的这个反击效果十分成功,这件事似乎就要卡在罗生门口水战里了。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前天晚上我发完视频就看见史航又回应了,这个回应应该说是非常快了,要知道澎湃新闻发了几名举报者联合声明也就是晚上五点多,他这回应从找证据到构建措辞也就不到五个小时,这个回应速度是超出我预料的。结果昨天等了一天也没看见澎湃这边有新的说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从他这个回应看,主要是说个几名女性有过不同程度的交往,其中甚至有所谓前任,并且晒出了他这个版本的聊天记录,以此论证自己的一些行为得到了对方的认可或者至少是配合。
这个我不知道是他设计的还是正好就发展成这样,但不得不说这个反击效果非常成功,可以说在这个局面情况下能达到的最好效果了。
首先我说明一下,我并不确认他的说法的真实性,因为他这个也是文字+聊天记录截图,同样没有旁证可以论证,从法律角度他的证据效力跟几位女士是一样的,而且他也没有采取法律行动,所以这件事保持罗生门的判断不变,我也不认为有所谓的反转。
但是为什么说他成功呢?这里有一个前提,很多人都类比他跟朱军,但是他在身份上跟朱军是非常不同的,朱军是央视主持人,需要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就哪怕对方自愿,如果被爆出跟小姑娘有什么过分的接触,这也基本上就歇菜了。
但是史航先生这个公众形象,我没有贬损的意思,就是在这件事儿之前其实也谈不上有多高,按他自己的说法就是个俗人,算是有几个文化人、编剧的标签,但你说他道德层面有多为人称道,个人生活多么严谨,这恐怕谈不上,以前也不是没人骂他啊。
那也就是说,他其实就不需要彻底洗白,更何况他还真的跟人家聊过一些大尺度话题,那他公然承认自己跟对方交往,并不是像朱军那样说我没做过,而是我这事儿不能定性性骚扰,对他来说这就够了。
当然你可以不认同他这定性,但你觉得是不是最低限度也是把水搅浑了?
对他的公众形象以及事业层面,其实谈不上有什么打击。现在娱乐圈半老头子找个小女生,也不是很罕见吧。
那么很多女权人士的反应很有趣,我原以为一些人会质疑他说法的真实性,包括那几个举报者还不赶紧出来否认,比如列出一些明确拒绝的表态。
结果现在很多女权人士们试图构建一个逻辑:即便女性没有表达拒绝,甚至一定程度上表达了自愿,那他也构成性骚扰,因为他有所谓的权力或者说工作资源,正面拒绝成本很大的。
这个展开方式,我觉得从女权人士角度来说非常愚蠢,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把针对史航个人是否性骚扰的问题,变成了一个此类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问题,可以说是必败。
现在很多女权人士都在援引三联生活周刊的一篇文章,是采访了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这篇文章里有两个点很受关注,一个是性骚扰的界定只参考受害人的主观感受,不需要考虑或追究施害人当时的主观目的或主观情绪;另一个是说对方的身份、权利或者有你需要的工作资源,可能导致女性无法表达拒绝的意见,进而他认为也应该认定为性骚扰。
恕我直言这非常滑稽,首先吕律师应该知道,他说的这两点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尤其是关于所谓当事人主观感受的标准,这个我回头单独讲一期。实际上吕律师自己也承认,如果女方表达过类似接受的态度,这样的证据一旦拿到法庭上,当事人原来提供的证据基本就被排除了,因为会被认定为女方是自愿的。
而前边提到的这两点,我不知道吕律师表述的问题,还是记者行文的问题,总之我认为是不可能被司法系统接受的,甚至在公共领域也是有问题的,因为只要有一个人跟一个女性接触了,而这个女性认为你身上有她需要的工作资源,她就可以指责你性骚扰。
比如说我是个女性,我跟某律师微信问了几个问题,律师给我回了个表情包,然后我说你性骚扰了,你说你没有,那不好意思以我的感觉为标准,我觉得那个表情包就是骚扰,而且你身上有我需要的工作资源,因为我想让你给我免费代理。
所以大家知道这什么结果么?也就是说,匹夫无罪,怀璧其罪。
一个男性除非他身上一点可能被人利用的价值都没有,否则对方就可以说你有我需要的工作资源,任何接触都可以被解读为性骚扰,那这个可能么?
当然我们不否认有些情况是女性不乐意,但是你情绪上的不情愿跟社会生活中的非自愿是两回事。比如说你想买一双鞋,但是超出了你的心理价位,比如原来有活动现在活动结束了,但是你特别想要就买了,多花二百块钱,那这时候这二百块钱你花的乐意么?肯定不乐意,买贵了,但是不是你自愿买的这鞋?你能说是商家抢了你二百块钱么?
那么如果有些女性,心底里瞧不上表达好感的男性,但是为了获取对方身上的资源,于是出卖色相换取利益,完事儿再指责对方性骚扰,还美其名曰拒绝成本太高?大家觉得这合理么?请问你怎么说服我,这不是你自己为了获取本来不属于你的东西,而出卖了自己?这场交易究竟是你主动达成然后过河拆桥还是一直就是被迫的?那你吃下去的工作资源会吐出来么?
当然史航这事儿是什么情况我不知道,但说到底,想要论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性骚扰,去论证所谓受害者的意愿和相关行为在社会生活领域中,是否被一般性认为是性骚扰,这是不可能完全抛弃的,否则就成了女性可以随意指责男性了,女权人士把战线拉到这里,焉能不败。
那么这个问题出在哪呢?除了对所谓主观感受的标准的曲解,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把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从权力扩展到了工作资源。
其实我比较认同一定身份的人应该承担更多的证明义务,比如说公职人员、单位组织中的直接领导上级、教育机构的老师等等,他们被指责性骚扰了那应该有更多证明义务,也就是说如果限制权力,我举双手赞同。
但有趣的是目前这个案子里,史航跟这几个女士都不是这种关系,你说史航有什么具体的权力,显然不存在。
媒体和律师把这种影响扩展到了可能有工作资源,这范围可太大了,而且关系过于牵强了,倒是把史航给囊括进去了,但是相当多数男性也被囊括进去了。
咱们说就是女记者,不是也有很多跟采访对象结婚的么?一个男性在工作中结识了一个女性,想要发展关系,这不是很常见么?最多也就是说这人比较普信,癞蛤蟆想吃天鹅肉,那也不犯法啊。
而我们的传统就是男性要表示主动,比如你邀请一个女性吃饭看电影去家里玩,女性不拒绝那就是有戏,这也是社会常识吧?那交往过程中有一些亲密动作,当然方式可能大家认知不一样,我觉得应该从拉手开始,舔耳朵我不能理解,但之后女方就说这男的性骚扰了?因为他是工作中认识的有工作资源才没拒绝的?
我觉得这逻辑仙人跳应该很喜欢。
说起来我觉得这是女权人士们的一个问题,就是经常把一个具体的问题变成针对相当多数男性群体的问题,本来你去跟史航对线,你们手上有什么证据该晒就晒,实在不服走法律途径,我觉得绝大多数男同胞都会非常支持的。
但是莫名其妙把所有可能被认定有工作资源的男性都给装里边了,史航反而站到了这场争论的背后,大家现在可以去看史航微博的评论区,标准问题很大程度正在取代事实问题,这对追究史航的责任有什么帮助么?
所以最后我还是建议双方走法律途径,不愿意那就卡在罗生门里好了。
以上就是我史航晒证据反击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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