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情况下可能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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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保全要的材料如下: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需查封、扣押的财产信息;
3.相当于财产保全价值的财产担保资料;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5.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找法网提醒您,财产保全一般保全期限如下:
1.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2.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3.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6.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7.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