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港海关近日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简称“决定书”)显示,天津机电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机电”)在向海关申报时存在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行为,被罚款9.8万元。
决定书显示,2019年9月20日,天津机电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202171号报关单项下金精粉410050千克,申报C&F总价:2547173.19美元,申报商品编号:2616900001(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0)。经查验,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2616900009(进口关税率:0,增值税率:13%),总价应为106711.41美元。
决定书指出,天津机电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98001.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天津机电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8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天眼查显示,天津机电由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百利装备”)持股84.79%。百利装备官网显示,公司具有近70年发展历史,100余年产业积淀,是中国装备制造业的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公司聚焦发展清洁电力、环保工程、机床工具、农机及移动装备四大主体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