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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违规 威德环境信收警示函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时间:2020-10-14 13:29:22

近日,威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德环境”,NEEQ:872311)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126号)。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威德环境有以下违规事实:2020年6月3日威德环境因民间借贷纠纷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鲁0102民初125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涉案金额合计170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162.68%。

2020年6月3日威德环境因民间借贷纠纷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鲁0102民初1260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涉案金额合计1541.6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146.84%。

2020年6月3日威德环境因民间借贷纠纷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鲁0102民初126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涉案金额合计1116.6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106.36%。

2020年6月9日威德环境全资子公司河北中科威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收到通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通仲字(2020)第037号的答辩通知书,涉案金额308.9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的29.43%。

威德环境于上述事项发生时未及时披露,于2020年8月18日针对上述事项补发《涉及诉讼公告》与《涉及仲裁公告》。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表示,威德环境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时任董事长刘要军、时任董事会秘书仉喜亮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做出对威德环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对刘要军、仉喜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此外,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对于威德环境提出警示,要求公司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对于上述惩戒,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威德环境成立于2012年10月,注册资金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刘要军,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的一家专业环保投资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水务(供排水)一体化、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物质能源、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土壤修复、新材料研发与生产,是一家以环保项目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为一体的集团公司。公司于2017年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持续督导主办券商为中泰证券。

截至2020年8月21日,威德环境第一大股东为山东省水利工程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00%;第二大股东北京中元威德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1.69%;第三大股东河北营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8.00%。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收购人、破产管理人及相关主体出现违规行为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实施以下自律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二)约见谈话,即要求监管对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就有关违规行为接受质询和训诫,并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采取措施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即要求监管对象提交在规定时间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书面承诺;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或风险状况告知监管对象,并要求其及时补救、改正或者防范;

(五)责令改正,即要求监管对象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即要求监管对象对信息披露中的错漏事项进行公开更正,或者对有关事项或风险情况予以公开澄清或说明;

(七)要求公开致歉,即要求监管对象对违规事项以公告形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考试,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要求监管对象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人员所持挂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请;

(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即建议挂牌公司更换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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