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中央企业建立“严格管控、规范操作、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体系,国务院国资委1月20日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原有金融衍生业务监管制度进行整合、修订。
“衍生产品是管理风险的必备手段,全球领先的企业普遍使用衍生产品来达到稳健经营的目标。《通知》的发布体现了国务院国资委支持央企利用衍生产品的态度。”在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看来,衍生产品是把双刃剑,既不能不用,更不能乱用。
六方面制度“刷新”
随着近年来中央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积极拓展国际业务,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对冲大宗商品价格、利率、汇率波动风险的需求增多,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出现一些新情况、新变化,现行监管制度已不能充分满足企业实际业务需要。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通知》从六个方面对原有制度进行整合、修订,并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关键环节:
一是落实各主体管控责任,进一步明确集团董事会、集团管理层及集团职能部门、操作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三级管理体系,严格业务管控;二是强化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禁止投机交易;三是针对货币类、商品类衍生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风险程度,在业务规模、岗位设置、信息系统等方面区别对待,实施分类管控;四是在监控手段上、风险预警上以及应急处理上细化风险管控要求;五是严控操作关键节点;六是强化监督检查。
中粮集团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尤龙称,此次《通知》有两个非常突出的特点:一是涵盖多个行业,涉及多种业务模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二是理念先进。比如更加强调期现货匹配原则,强调期现货一体化管理,采用信息化的管控方式,加强对不同风险的定量、定性识别等,将有效引导中央企业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地运用金融衍生品规避市场风险。
严守套保原则
金融衍生业务是大型企业管理价格风险的常用手段,可有效对冲现货价格波动风险,促进企业平稳运行,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其高杠杆性、高风险性和复杂性,如管控不当,同样容易发生损失风险。
在此背景下,《通知》明确,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央企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汪滔指出,“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是对套期保值实质的准确把握。具体来看,企业运用日益成熟的衍生品市场开展套期保值,对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大宗商品、汇率、利率风险进行管理,从而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其核心是通过衍生品敞口抵消实货敞口,一旦敞口降低了,企业受到相应原材料、利率汇率波动的影响就降低了,达到了控制风险的目的。
压实主体责任
“企业是利用衍生产品的决策者和受益者,必须切实承担责任。”姜洋认为,这方面监管机构无法替代,更多的是事后报告、检查和追责。因此,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严格照章办事,并且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内部监控和管理。
如果仅从集团层面来看,《通知》指出,集团应当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业务审批程序、风险管理要求、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应急处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内容;应当建立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垂直体系,操作主体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独立向集团上报风险或违规事项;应当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监控业务风险,实现全面覆盖、在线监测;此外,集团及操作主体还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当出现重大风险时,要及时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在北京华融启明风险管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石建华看来,《通知》一方面突出了风险管理和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作用,即风险管理部门独立于业务和交易部门之外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还突出了信息化系统的作用。信息化系统可以在线识别实货风险敞口,将事前指定套期关系的操作固化,对执行中的风险进行监控。信息化系统对套保的合规和核算的精细化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记者 杜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