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财政部发布《地方财政管理工作考核与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各地财政部门从实际出发干事创业,促进形成担当作为、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推动地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办法》指出,考核内容主要是地方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具体包括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5个方面。结合预算管理工作目标,设定如下考核指标,考核得分采用百分制。
评分结果从高到低综合排名靠前的10个省作为拟奖励省,10个拟奖励省中,东、中、西部地区原则上各不少于2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原则上各不超过1个。
《办法》指出,中央财政利用督查收回的财政存量资金、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渠道,对10个拟奖励省分配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再由省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分配到本省推荐的典型市、县。奖励资金额度原则上按每个市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不低于1000万元把握,并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倾斜。(记者 包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