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沈明:证监会稽查局梳理确定了10起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在办案件重点督办。本报今日按违规担保、信披违法、内幕交易、“老赖”屡罚屡犯等四大类型对案件进行归纳总结。
■本报记者 左永刚
近期,对于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问题,行政和司法部门将形成合力,预计未来将全面排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存量违规担保行为,同时通过行政、司法理性将实现清除违规担保的影响。
今年以来,证监会稽查局梳理确定了10起重点督办案件,其中包括实际控制人以上市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利用关联企业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相关案件。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与公司经营、融资密切相关的自主决策事项,是上市公司日常经营中必要的经营活动之一。然而,近年来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开始集中出现,并出现一定危害作用。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由于违规担保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一直是证监会行政监管和投服中心行权、维权工作所重点关注的方面,但由于违规担保发生时的隐蔽性、披露的滞后性以及司法判例确认违规担保有效所带来的示范效应,使得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时有发生,屡禁不止。
据投服中心统计,目前上市公司已经披露的违规担保中债权人包括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P2P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商贸公司、自然人等各类主体。担保方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担保方大多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
上述负责人表示,由于违规担保具有强烈的隐蔽性,违规担保中债务人一旦未能正常履约,经司法判决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作为担保方的上市公司即可能要履行担保责任,其优质资产及主要账户往往会被查封或者冻结,而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更是可以跳过债务人直接要求上市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直到此时违规担保信息才被迫披露,但对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损害已经形成,即使上市公司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其结果也难以预料。
今年以来,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担保行为做出了相关部署,包括推进完善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其中正在修订过程中的《证券法》拟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的监管问题作出安排。此外,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基本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
业内人士表示,相信该司法解释正式公布后,将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顽疾。届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望彻底杜绝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纠正已发生的违规担保。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证监会还加强对上市公司担保风险的监测,同时证监会及交易所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担保信息披露的监管,引导上市公司建立对外担保的内控和风险评估制度等。
证监会还加大了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上述提到的10起重点督办案件中,就包括对于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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