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公司法》修正案草案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公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事宜,补充了允许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适当简化了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等。相较于修订前公司股份回购情形过窄的情况,此次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对股份回购情形进行了扩展。因此,这一涉及公司回购股份的修正案甫一通过,立刻受到了市场的热烈响应,上市公司更是积极行动起来。
短短几天之内,数十家上市公司纷纷披露了各自的股份回购预案或计划,而29日晚中国平安号称“A股现史上最大回购预案”一经抛出,就使得温度本已很高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热潮再度沸腾。根据相关公告,中国平安拟酌情及适时回购公开发行的境内、境外股份,回购总额不超过总股本的10%。若按其当天收盘价计算,这份回购方案的上限所动用的回购资金将超千亿元。
股份回购新政的落地,极大促进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积极性,也让投资者看到了监管层坚定呵护资本市场的决心。然而笔者查阅如雪片般的上市公司回购公告却发现,极小部分上市公司在回购公告中却略显“奇葩”,或只披露了回购股份数量的上限、却未披露股份回购下限,或所披露的回购股份上限与下限相差达数十倍。而若想将政策利好落到实处,真正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如何杜绝这些“奇葩”的出现,恰恰成为日后这一政策具体实践中需要加以完善的一个重要环节。
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上市公司股份披露回购计划固然可喜,但其最关注的还是上市公司真正会购买多少股份。也正因如此,回购股份数量上限设定得有多高并不重要,下限是多少才是关键。就如同木桶定律一般,一只木桶能装多少水取决于它最短的那块木板。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除了对企业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信心外,更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以及充足的现金流作为保证。没有上述条件的保障,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时显然会在资金上“捉襟见肘”,进而极大影响实际回购股份的数量。而此时,如果回购下限的约束或回购股份下限与上限差距过大,这些上市公司披露股份回购方案对于投资者来说终将沦为摆设。
可喜的是,相关部门已经抓紧制定相关细节以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章制度。证监会日前表示,将系统梳理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规则,对于公司法修改提出的新要求,及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规则,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程序、方式、信息披露、回购股份的持有、回购股份的转让、回购股份的注销等事项。上交所也表示,股份回购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公告格式指引已形成初稿,将在修订和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支持引导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份回购,维护好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显然,随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配套措施的出台,这些“奇葩”的股份回购公告也将失去市场,不但能使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也将切实得到维护和保障,使这一政策成为真正的“实锤”利好。(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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